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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09 编辑:管理员1 点击:2942

 

遵义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试行)
(2014年10月9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范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业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遵义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工委”)是遵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 常设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市律协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机构设置、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青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 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委员人选由主任或者副主任提名,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市律协理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主任、副主任辞去职务,应当向会长提交书面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委员辞去职务,应当向主任提交书面申请,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免除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一)未提交书面申请,又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参加青工委会议的;
(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情形。
第七条  青工委可以设立秘书。
秘书由主任提名,在委员中产生,青工委会议决定。
秘书负责上传下达、会议通知、信息简报、文件归档等办公事务工作。
秘书任期与市律协理事会任期一致。秘书辞去、免除职务,参照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程序,由青工委会议决定。
第八条 青工委可以聘请专家、学者、有关领导担任顾问。
顾问有权列席青工委会议,参与相关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第九条  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是青工委开展工作的两种基本方式。
委员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委员参加,顾问及其他人员列席,秘书记录。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青工委会议。
会长、分管副会长有权到会指导工作,在必要时有权安排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和主持青工委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参加,秘书记录。主任会议可以通过电话、电脑等电子设备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遇有临时需要,经主任或主任会议提议,或委员五人以上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委员会议。    
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专委会工作规则等制度的制定、修改;
(二)主任或主任会议决定提交讨论的事项;
(三)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其他需要委员大会讨论的事项。
主任会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拟订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
(二)专委会每年的经费收支和具体使用安排;
(三)组织开展专委会的活动;
(四)组织专委会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
(五)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青工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青工委工作制度;
(二)执行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办理会长、分管副会长安排的临时工作;
(四)总结工作经验;
(五)配合律师协会抓好青年律师的思想政治建设和道德纪律建设,不断增强青年律师的整体素质;
(六)积极引领青年律师参与法律服务活动,帮助他们尽快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
(七)组织青年律师开展积极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青年律师身心健康;
(八)其他应由青工委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青工委实行工作负责制:在工作上,委员对分管主任负责,副主任对主任负责,主任对分管会长负责,分管会长对会长负责。
秘书对主任、副主任负责。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会议上,各委员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定,全体委员应共同遵照执行。
会议讨论决定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如果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最后决定由会议召集和主持者作出。
第十五条 委员工作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形成的决议除本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青工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业律师;
(二)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心为全市青年律师提供服务;
(三)在青年律师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十七条   青工委的组成遵循开放性、自愿性原则。委员可通过律师自愿报名、律师事务所推荐等方式,经专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报市律协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成为正式委员。
新增、减少的委员应在遵义市律师协会网站、《遵义律师》杂志上公布。
第十八条  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协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律师协会利益。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青工委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倾听青年律师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按时参加律协以及青工委的各项活动,并行使被赋予的委员职权。
第二十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二)在委员大会表决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向专委会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四)按本规则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的各项制度;
(二)参加专委会年度会议或临时会议;
(三)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本规则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青委会的费用来源包括:
(一)律师协会会费拨付;
(二)开展与其他机构的合作所获得的经费;
(三)其他机构或人士提供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青工委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青工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通过后报市律协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