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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规则

发布时间:2014-10-14 编辑:管理员1 点击:3942

 

遵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4年9月26日遵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遵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刑专委)工作,推进遵义市律师刑事业务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刑专委是遵义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刑事业务需要设立的专门从事对遵义市律师刑事业务进行业务研究、指导、协调的组织,刑专委服从遵义市律师协会领导、监督和管理。刑专委的设立、分立、合并、更名或撤销,由遵义市律师协会决定。
第三条 刑专委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律师刑事业务领域内的法律问题研讨、业务交流、疑难复杂案例研究、与公检法等单位或其他专业委员会的业务协调或沟通、其他与律师刑事业务有关的活动,以提高本市执业律师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维护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刑专委委员
第四条   刑专委委员由按本办法产生、从事并热心于律师刑事实务、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和刑事法律理论知识的遵义市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担任。
第五条   刑专委委员的产生遵循专业性、开放性、自愿性和组织性相结合的原则,由律师自愿报名、律师事务所推荐或二名以上刑专委委员推荐,经刑专委主任会议审议批准后成为刑专委委员。
刑专委委员按本规则产生、增减后,由刑专委报遵义市律师协会备案和公告。
第六条   刑专委委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律师执业连续满三年以上;
(二) 具有律师刑事业务的从业经验、志向、理论研究能力;
(三) 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分。
具备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但尚不具备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律师,经刑专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也可成为刑专委委员。
第七条  刑专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刑专委会议及各项活动;
(二)在刑专委会议中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向刑专委提出建议、批评或其他意见;
(四)按本规则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刑专委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刑专委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 按时参加刑专委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 每年至少完成一个题目(课题或项目)的业务理论研究,并向刑专委提交自己的研究成果或论文;
(四) 完成刑专委交办的工作;
(五) 根据遵义市律师协会的安排、指令,为执行职务而涉嫌犯罪的律师提供刑事维权服务;
(六) 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刑专委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刑专委活动(含会议),经刑专委委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可取消其刑专委委员资格。
刑专委委员退出遵义市律师协会或未通过律师年检注册时,则该委员即自动丧失刑专委委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刑专委全体委员组成委员大会。委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临时需要,经主任或主任会议提议,或五名委员以上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委员大会。
委员大会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委员大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 刑专委工作规则的制定、补充、修改;
(二) 主任或主任会议决定提交讨论的事项;
(三) 其他需要委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超过刑专委委员总人数二分之一的委员出席委员大会的,方可召开委员大会。
第十二条 刑专委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各一名。
主任、副主任由遵义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并任命。
秘书由主任提名并经刑专委委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刑专委主任、副主任、秘书的任期与遵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刑专委主任主持刑专委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秘书负责刑专委的日常文书工作并完成主任、副主任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副主任、秘书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会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组织拟订、实施刑专委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 决定刑专委委员的加入、退出(或取消委员资格);
(三) 组织开展刑专委的有关活动;
(四) 组织遵义市刑事辩护业务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
(五)完成遵义市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刑专委贯彻和实行民主集中原则,委员大会决议和主任会议决议皆实行多数票表决通过制度。遇有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主任享有决定权。
第十六条   刑专委经费来源:
(一) 律师协会会费拨付;
(二)有关单位、个人对刑专委提供的经费;
(三) 刑专委因组织开展本规定项下的有关活动所获取的收入;
(四)刑专委其他合法所得。
刑专委经费的日常使用由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其他使用由委员大会或报请遵义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章 刑专委活动
 
第十七条 刑专委实行开放式的律师刑事业务研讨活动,尽可能多的吸收市内执业律师参加。
第十八条 刑专委每年应当举行不少于一次律师业务研讨、交流活动,其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组织刑专委委员和其他会员律师对相关刑事立法草案、刑事立法热点问题进行学习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刑专委委员和其他会员律师对刑事辩护实务(包括疑难案例)的法律、执业技能等进行专题研讨;
(三) 推动本市律师刑事业务论文或其他文章利用《遵义律师》等平台进行交流;
(四)对上述交流、研讨活动成果适时编辑、出版律师业务文集等。
第十九条   刑专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公检法或其他单位的具有办理刑事案件经验、刑事法律理论知识或其他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的人士,担任刑专委专家顾问,参与有关疑难案例、专业课题的研究,并提出专家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建立疑难案件讨论和咨询制度,对疑难案件讨论的启动、参加人员、讨论程序、讨论结果利用等作出相应规定,以推动本市律师刑事业务及刑事诉讼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刑专委开展业务研讨活动的议题可由委员建议、主任会议决定,在相关研讨活动举行前告知各刑专委委员并向遵义市律师协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刑专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遵义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刑专委委员大会通过后实行,并报遵义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刑专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