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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4-10-27 编辑:管理员1 点击:2950

 

遵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遵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卓有成效的开展,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民事律师业务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民事专业委员会,是市律师协会领导和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系组织全市律师开展民事法律领域内的法律事务交流、学术研讨和指导的专门业务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10余人。主任、副主任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推荐产生,委员由各律师事务所推荐,经律协商务理事会会议考察选定,委员任期与市律协成员任期一致。
第四条  民事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调查研究民商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提出法律建议和法律意见。
2、宣传民商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学术活动,就重大疑难案件和典型案例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论证,总结执业经验,对全市律师进行业务指导。
3、就民商事专业领域的业务拟订业务规则、工作流程等指导性文件,规范业务活动,向市律协提出建议。
4、组织律师进行民商事理论学习,专业知识培训,积极拓展律师民商事专业业务。
5、参与国家、省及市内外律师业务交流与合作,向市律协提出本委员会外出考察、培训、交流的律师名单。
6、收集印发律师论文资料,编辑出版民商事实务文集。
7、开展市司法局、市律协交办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五条  担任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遵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规则》关于委员条件的规定。
第六条  民事专业委员会设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和联系工作。
秘书长由主任提名,经民事专业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七条 根据本专业特点和遵义市实际,制定民事专业委员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前须将下一个年度的活动计划报市律协,经市律协审查确定后按计划开展业务活动。
第八条  民事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一至二次业务活动。如有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重要法律问题,需民事专业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以及提出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时,由主任决定,可随时召开民事专业委员会议或开展专题学术活动。
第九条  委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专业论文或案例分析,提交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连续二次缺席活动。如果每年不完成一篇论文或案例分析文章,或者连续二次缺席活动的,经民事专业委员会过半数表决,取消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条  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报请市律协核拨,也可以采取自筹或社会赞助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委员应当遵守市律协和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不得做有损本委员会声誉的不良活动。委员因不良执业活动损害本委员会声誉的,经民事专业委员会过半数表决,取消其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民商事专业委员会通过,并报市律协备案,经市律协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