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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律师协会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4-11-12 编辑:admin 点击:2870

 

遵义市律师协会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开展遵义市律师协会及遵义市律师协会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下称“专委会”)的工作,推进专委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专委会是遵义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业务的不同专业和领域设立的开放性组织,专委会服从遵义市律师协会监督和管理。专委会的设立、分立、合并、更名和撤销,由遵义市律师协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专委会负责遵义市律师在生态文明专业领域内的法律知识学习、律师业务研讨及执业技能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  专委会委员
 
第四条专委会由从事或有志于从事生态文明领域实务的律师,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热心于该方面律师工作的遵义市律师协会会员组成。
第五条专委会的组成遵循专业性、开放性、自愿性原则。专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增减专委会委员。
第六条专委会委员可通过律师自愿报名、律师事务所推荐或二名委员推荐等方式产生,并经专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成为正式委员。新增委员报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条专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执业满二年以上;
(二)具有本专委会业务的从业经验或理论研讨文章;
(三)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分。
第八条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二)在委员大会表决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向专委会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四)按本规则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专委会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的各项制度;
(二)参加专委会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每年应提交一篇自己在生态文明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或论文;
(四)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五)依本规则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专委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专委会活动(含会议),视为该委员自动退出专委会。
专委会委员退出遵义市律师协会或未通过律师年检注册的,视为该委员自动退出专委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委员大会。委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临时需要,经主任或主任会议提议,或委员五人以上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委员大会。
委员大会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委员大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专委会工作规则的制定、修改;
(二)主任或主任会议决定提交讨论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委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专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主任、副主任由遵义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任期与遵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任。
专委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专委会主任主持专委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主任会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拟订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
(二)决定专委会委员的加入或退出;
(三)组织开展专委会的活动;
(四)组织专委会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
(五)专委会每年的经费收支和具体使用安排;
(六)完成遵义市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专委会应贯彻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大会决议和主任会议决议皆实行多数票表决通过制度。遇有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主任享有决定权。
 
第四章   专委会活动
 
第十五条专委会实行开放式的律师业务研讨活动,尽可能多的吸收遵义市律师协会其他会员参加。
第十六条专委会每年应当举行不少于一次律师业务研讨活动。研讨活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讨论。可对相关专业的立法草案或立法热点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律师实务(包括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例或疑难案例讨论)及律师执业技能专题交流,举办律师业务论坛;
(三)组织律师专业论文交流;
第十七条专委会开展研讨活动的议题可由委员建议,主任会议决定,并在研讨活动召开前告知委员,同时,告知遵义市律师协会。
第十八条专委会应当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内,向遵义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专委会的费用来源包括:
(一)律师协会会费拨付;
(二)开展与其他机构的合作所获得的经费;
(三)以专委会名义承办各类活动而产生的收入;
(四)其他机构或人士提供的资助。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专委会委员大会通过后实行。本规则报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专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