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法律法规

遵义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4-12-12 编辑:管理员1 点击:3361

 

遵义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为了保障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能够高效开展工作,在推动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事业中发挥核心作用,规范本专委会和委员的活动,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本专委会的组成:
(一)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二条本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委会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专委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四)提名本专委会委员的增补或取消;
(五)在注册地积极参加相关法律援助活动,组织、帮助、推广当地律师开展本专委会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专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专委会交办的案件或其他工作任务,在完成后提交书面报告;
(四)每年向本专委会秘书处提交至少一份法律业务法律援助研究论文或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经验总结;
(五)因故不能参加本专委会活动的,应事先请假并经过主任或副主任确认;
(六)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及时通知本专委会秘书长。
第四条专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
(二)两次未经批准不参加本专委会全体委员活动;
(三)年终未提交法律援助业务研究论文或办理法律援助法律事务的经验总结;
(四)对专委会交办的案件或其他工作任务,在完成后未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条专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对专委会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二)不完成本专委会工作任务;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协处分;
(四)有其他严重不称职行为。
第六条本专委会委员有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行为的,由专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遵义市律协备案后,向其发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的通知。
第七条本专委会委员有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行为的,由专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报遵义市律协审核,审核同意后,向其发出取消委员资格的通知。
第八条本规则经本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实施,报遵义市律协备案。
第九条本规则的修改必须经主任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修改后的规则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实施,并报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备案。
第十条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细则》。
第十一条本规则解释权归遵义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专委会全体会议通知后施行。本规则报遵义市律师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