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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8-10-30 编辑:admin 点击:2750

 

遵义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18年10月14日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内部监督,规范监事及监事会工作,保障监事及监事会切实有效地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遵义市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对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秘书处、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实施监督,并对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的履职情况实施监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进律师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第四条 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和促进协建立以工作合规、决策民主、勤勉尽责、信息公开为核心的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五条 监事及监事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规范、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坚持原则、勇于担当,明辨是非、公平公正,认真负责、勤勉尽职地开展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并自觉接受律师代表大会和会员监督。
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向中国共产党遵义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律协党工委)报告工作。
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接受律师和律师代表的监督,同时接受律协党工委的领导和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监事会对协会工作采取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 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在协会收取的会费中列支。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监事行使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
(二)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指派,列席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和活动;
(四)根据监事会指派,完成各项临时工作;
(五)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及监事会决议、决定;
(六)对监督事项享有知情权;
(七)参加监事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提议权、表决权;
(八)对监事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九)听取律师代表和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十)协会章程、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协作、紧密团结,共同履行好监督职责。
监事参加监督活动,应制作工作记录,并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年终时,监事应当向监事会报告当年工作情况。
监事对履行监督职责时知悉的需要保密的事项及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的履职情况;
(二)监督本会秘书处、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三)派员列席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根据需要指派监事会成员列席秘书处、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及其组织的活动,实施监督;
(四)决定召开并主持律师代表大会临时大会,提议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五)检查监督会费收缴和使用,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协会资产及其他资金使用的情况;
(六)组织对会长的离任审计;
(七)增补或罢免监事会副主席及主席;
(八)律师代表大会赋予及协会章程、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应当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每年定期向理事会通报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并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组织实施监事会决议、决定;
(四)签署监事会文件;
(五)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副主席、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列席或委派监事会成员列席秘书处、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及组织的活动;
(六)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理事会通报工作;
(七)检查、督促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八)律师代表大会赋予及协会章程、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必要时,监事会主席可委托一名监事会副主席临时代行监事会主席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副主席的职责
(一)监事会副主席协助监事会主席开展工作;
(二)受监事会主席委托,临时行使监事会主席职权;
(三)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或主持监事会会议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代为召集或主持;
(四)履行监事会副主席分管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会议的通知、记录、整理和发送;
(二)负责将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秘书处、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开会时间、地点和内容及时报告监事会主席,并根据监事列席相关会议的规则或监事会主席的安排,通知监事列席相关会议;
(三)负责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记录;
(四)负责搜集、整理、传递相关的工作信息;
(五)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等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六)负责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等工作;
(七)负责监事会与律师代表的日常联系;
(八)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工作。
监事会秘书对监事会的工作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组成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协会监事、副主席、主席组成。
监事会主席对外代表监事会。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兼任协会理事,不得在协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任职,但可以在协会专业委员会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秘书,由监事会从协会秘书处选任。
监事会秘书在监事会领导下,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监督工作需要,监事会可以设立履职监督、财务收支监督、惩戒监督等专门或专项工作小组,开展监督工作。
 
第四章 监督方式和途径
第十七条 监事及监事会通过下列方式和途径实施监督: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听取相关工作情况通报,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需要,列席秘书处、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
(三)决定召开并主持律师代表大会临时大会,提议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解决相关监督问题;
(四)以监事会意见、建议的形式,对监督事项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五)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通报监事会工作,就监督事项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异议或决定,要求改正或解决;
(六)参加年度预算编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七)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账目情况等进行监督;
(八)就监督事项,查阅、复制协会文件、资料等,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及其成员和相关人员的情况介绍、解释等;
(九)决定并要求与监督事项相关的人员到协会接受质询;
(十)对不称职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以及协会其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提出监督建议、意见;
(十一)征询、听取律师代表和会员对协会工作、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十二)处理或转交处理律师代表和会员向监事会投诉和反映的问题;
(十三)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移交协会或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协会章程、本规则规定和监事会决定的其他方式和途径。
第十八条 除情况紧急外,协会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五日通知监事会主席及监事会秘书;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三日通知监事会主席及监事会秘书;召开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及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以及举行相关活动,应提前二日通知监事会主席及监事会秘书。
监事会收到相关会议或活动通知后,应及时确定履职的监事人员,并将相关通知转达相关监事。
相关会议召开后,形成决议或决定的,应在五日内将决议或决定内容抄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对监督对象在职责范围独立开展的正常决策、管理等工作,列席各种会议和活动的监事不应干涉。
第二十条 全体监事均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或副主席,并与二名以上监事共同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或副主席,并与一名以上监事共同列席。监事会主席或副主席因故不能列席的,应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列席。
协会组织的其他活动,以及秘书处、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等其他相关活动,监事会可视情况指派一名以上监事列席。
第二十一条 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监督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或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广大会员合法权益的,有权当场提出口头异议、意见、建议,要求监督对象当场作出解释和答复,并在事后及时将监督情况报告监事会。
以监事会名义作出的监督意见、建议、决议等,应采用书面形式。监督对象应于收到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二次发出监督意见后十日内未收到监督对象的书面答复,或监事会对答复不满意的,有权就该监督事项作出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大会,或提议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等,就监督事项进行审议解决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监事会,致使应有监事列席而没有列席的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有权随时提出异议、意见、建议,并要求解释和答复。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是全体监事讨论和审议决定监事会工作的主要形式,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在本会办公场所召开。因情况紧急召开的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但事后需及时作成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职责的,由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监事推举一名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经四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的其他议题,可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提前三日向监事发出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一般应提前三日向监事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的方式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信息等,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
监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应向监事会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理由。获准请假的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出席监事会会议,但受托监事只能接受一名监事的委托。
请假未获批准且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缺席会议。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不能在该次监事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也不能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与监事或其所在律师执业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相关监事应当主动回避。相关监事未主动回避的,由监事会主席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监事会主席未主动回避的,由监事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监事的出席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需要审议的议题;
(三)主持人或议题提起人就议题进行介绍或说明;
(四)监事就议题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
(五)表决。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事项实行票决制,出席会议的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对审议表决事项,监事应当作出赞成、反对、弃权的明确表示。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就审议事项作出的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监事的四分之三以上赞成通过,方为有效;作出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大会的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监事的五分之四以上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就审议事项作出的异议、意见、建议等,须有出席会议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对本规则第九条(四)项,第十七条(三)(五)(十)(十三)项,以及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的事项,监事会应当以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出席监事、主持人;
(二)讨论和审议事项的主要过程;
(三)表决情况;
(四)监事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中,应当记明监事对决议事项持弃权或反对意见的理由。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文件,应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名同意,文件上应加盖本会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秘书保管。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上形成的监督意见、建议、决议等,以监事会决议、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发送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工作情况,是否需要对外公开、以何种方式公开、通过何种途径公开,在有利于律师行业发展的前提下,由监事会自行决定。
第三十七条 监事对监事会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秘书处、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会议时了解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辞职:
(一)不在本省律师机构执业的;
(二)不再担任律师代表的;
(三)受到司法行政主管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不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六)其他不再适合担任监事职务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而监事未及时提出辞职的,监事会有权终止其履行职务并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除因协会其他工作安排,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请假获准未参加监事会会议或其他监督活动的外,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缺席监事会会议和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其监事职务自动终止。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为监事会和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工作便利和经费,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可以邀请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处、专业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律师代表,以及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律师行业党委相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四十二条 修改本规则,须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协会”。是指遵义市律师协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会员”,是指遵义市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律师代表”,是指遵义市律师代表大会的律师代表。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确因参加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机关的参政议政及公益活动,或确因接到监事会工作安排通知前已收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开庭通知,或确因接到监事会工作安排通知前已出差、出国在外无法赶回,或确因生病住院等情形。
 
 
 
关于《遵义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草案)》
起草情况的说明
 
 各位代表:
我受五届理事会的委托,现在各位代表作《遵义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制定本规则的根据及必要性
为进一步完善协会内部组织结构和监督机制,根据广大会员建议,经遵义市司法局和律师行业党委同意,决定修改章程并设立协会监事会,作为协会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
为确保监事会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和有序开展,加强和规范协会内部监督,督促协会工作依法依规,提高协会工作质效,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监事会工作规则。
二、本规则的起草过程
根据协会的安排布置,起草人员根据《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章程修订情况及其他省市律协监事会工作规则,在8完成规则草工作,对草案也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了意见
三、本规则的结构及内容
本规则共七章四十条,分别为总则、职责、监事会组成、监督方式和途径、监事会议事程序、其他、附则七个部分。内容主要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条,主要对规则制定的目的、监督对象、工作宗旨、对监事及监事会的基本要求以及监督方法等作出的规定。
第二章职责共五条,主要对监事会、监事、监事会副主席及主席、监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等作出的规定。
第三章监事会组成共四条,主要规定监事会由监事、副主席和主席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秘书,以及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和专项工作小组开展监督工作。
第四章监督方式和途径共六条,主要对监事及监事会可以采取哪些方式、通过哪些途径进行监督,相关会议通知的要求,根据不同监督事项对监事人员和人数等作出的不同规定。
第五章监事会议事程序共十一条,主要规定监事会会议形式、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会议召开和表决、回避、会议记录,以及对不同审议事项的议决形式及票数要求等。
第六章其他共七条,主要是规定文书签发,信息公开,保密,监事应予辞职、撤职及免职、自动终止职务的情形等。
第七章附则共八条,主要规定规则的生效、修订、解释,以及对规则中个别词语的解释等。
四、特别说明:
1、鉴于律师代表大会一般每一年举行一次,为督促监事会更好开展工作,在制度上形成相互制约,让广大会员有更多的渠道知晓监事会工作情况,故在规则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监事会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中国共产党遵义市律师行业委员会报告工作”的内容。
    2、考虑到律师工作的特殊性以及监事人数,为确保监事会有效召开和表决事项有效通过等,故在规则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监事在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会并经请假获准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和表决的特别情形。
    3
第五条二、三款,是借鉴绍兴市律协的监事会规则,加强党的监督和指导。
4、第七条,明确监事会经费来源。
    5
考虑到实际情况,和法院开庭通知时间的规定,将召开监事会会议提前通知开会的时间统一规定为三日。
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