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C证申请执业提交补充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25 编辑:admin 点击:6148
关于C证申请执业提交补充材料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相关批复文件(司复[2013]4号)对持C证人员执业范围进行了规定,请各律师事务所认真学习文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指导C证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在提交C证人员申请材料时附加提供以下2个材料:
1、报名考试时户籍所在地证明材料;
2、市(州)司法局司法考试处(科)确认报名考试地的证明材料。
C证人员的转所参照该批复规定执行。
如有疑问来电咨询:8230827 8250300
附件:《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
遵义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
司复[2013]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2011年我区达到司法考试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有无区域限制问题的请示》(新司请[2011] 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应当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在本批复发布之日前(备注:该批复2013年5月6日印发),已经被许可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从事律师执业的取得C证人员,可以在现执业地的县(市、区)律师执业机构继续执业。
此复。
20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