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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4-07-25 编辑:admin 点击:3365

 

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办事指南
 
一、 受理机构:设区(县)的市、州司法局
二、   办理机构:省司法厅
三、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12号);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律发通〔201025号)。
四、   办理对象:符合申请条件的执业律师
五、   办理条件:
具有以下情形的执业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四)、律师受到投诉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六、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所需材料
(一)律师转所执业登记表1份;
(二)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指南第五条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规定情形的证明;
(三)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四)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聘用
合同原件);
(五)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六)原事务所律师执业证(收回注销);
(七)近期2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无白色边框)。
律师跨市(州、地)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
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注意事项: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照上述顺序依次排序。
需提交复印件的,均统一采用A4纸复印。原件纸张小于A4纸的,应将原件粘贴在A4纸上提交。
七、   工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一)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州司法局;
(二)市、州司法局对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申请是否
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审核通过,对准予变更的,由省司法厅
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八、   办理时限
(一)市、州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答复
是否受理,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二)省司法厅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
(三)准予变更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律师执业
证书。
九、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举报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网络、当面交谈等方式进行。
举报电话:08515866989
表格下载: 律师转所执业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