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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宣传培训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09-19 编辑:admin 点击:2805

 

遵义市律师协会文化宣传培训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试行)
 
(2014年9月1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开展律师文化体育、新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遵义市律师协会文化宣传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宣委)是遵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履行文化体育、新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律师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设置、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文宣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 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委员人选由主任或者副主任提名,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五条 主任、副主任辞去职务,应当向会长提交书面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委员辞去职务,应当向主任提交书面申请,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免除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一) 未提交书面申请,又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 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参加文宣委会议的;
(三) 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情形。
第七条 文宣委可以设立秘书。
秘书由主任提名,在委员中产生,文宣委会议决定。
秘书负责上传下达、会议通知、信息简报、文件归档等办公事务工作。
秘书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秘书辞去、免除职务,参照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程序,由文宣委会议决定。
第八条 文宣委可以聘请专家、学者、有关领导担任顾问。
顾问有权列席文宣委会议,参与相关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第九条 文宣委会议和主任会议是文宣委开展工作的两种基本方式。
第十条 文宣委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委员参加,顾问及其他人员列席,秘书记录。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文宣委会议。
会长、分管副会长有权到会指导工作,在必要时有权安排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文宣委会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参加,秘书记录。主任会议可以通过电话、电脑等电子设备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文宣委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文宣委工作制度;
(二)制定律师文化体育、新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三)执行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办理会长、分管副会长安排的临时工作;
(五)总结工作经验;
(六)其他应由文宣委履行的工作职责。
上述工作职责,由主任、副主任、秘书、委员分工负责,共同完成。
第十三条 文宣委实行工作负责制:
在工作上,委员对分管主任负责,副主任对主任负责,主任对分管会长负责,分管会长对会长负责。
秘书对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负责。
第十四条 文宣委会议和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会议讨论决定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如果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最后决定由会议召集和主持者作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文宣委工作经费由律师协会拨付和自筹。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文宣委修改、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文宣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报律师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