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律师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4-09-19 编辑:admin 点击:3091
遵义市律师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
(2014年8月29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业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充分尊重和保障社会各界对律师行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律师协会新闻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人选由会长提议,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新闻发言人一般在副会长中产生,或者在其他熟悉律师协会工作情况并具备良好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的常务理事中产生。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统一对外发布相关信息,接受或者约见媒体记者采访;
二、全面了解律师协会工作动态,充分、正确履行职责;
三、牵头拟定新闻发言稿,安排新闻发布事宜;
四、在危机公关处理中,统一对外发布危机事件处置情况。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需要对外发布的律师行业重要举措、重要活动、重要事件等情况;
二、就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发布消息、作出说明或者表达观点,引导舆论方向的情况;
三、律师行业出现危机事件的相关处置情况;
四、其他需要及时、主动向外界宣传、发布的情况。
第五条 新闻发言组织机构包括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办公室。
第五条 新闻发言组织机构包括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办公室。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按本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第七条 新闻发布办公室设在秘书处,主任由会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会长担任,成员由秘书处的全体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 新闻发布办公室的职责是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日常的新闻发布工作,包括:
一、开展情况调查;
二、相关材料的收集;
三、拟定新闻发言稿;
四、安排新闻发布事宜;
五、负责有关文件、材料的上传下达;
六、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新闻发布内容应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重大新闻发布内容应报遵义市司法局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
举行新闻发布会应由新闻发布办公室提议并附拟发布事项内容,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对外发布。
第十条 新闻发布可以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答记者问、新闻公报、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者独家媒体专访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主持,重大新闻发布可邀请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参加。
新闻发布会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民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