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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29 编辑:admin 点击:4349

 

遵义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4年10月13日,遵义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遵义市女律师全面参与社会发展,加强与推动遵义市女律师与外界的交流和合作,提高女律师的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遵义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是遵义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协)领导下的女律师专门工作机构,服从律协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带领遵义市女律师为遵义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作用;维护遵义市女律师在执业中的合法权益;提高遵义市女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提升遵义市女律师的形象和地位;积极开展各类活动,促进遵义市女律师之间以及与外地女律师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一)执行律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会议,对女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女律师举行形式多样的研讨会、座谈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开展公共义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讲座及对外交流活动。必要时可邀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执业律师及业外人士参加。举办女律师业务论坛;
(四)提高女律师在参加国家管理和在国家政治中的社会地位,推荐女律师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及政府各机关参政、议政;
(五)宣传女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所作出的突出贡献,维护女律师在执业中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遵义市女律师开展联谊活动,加强女律师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第三章 委员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由主任、副主任及三名以上委员提名,经遵义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通过后成为正式委员。新增、减少的委员应在贵州省遵义律师刊物、协会网站等公布。
第六条 担任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熟悉律师业务、业务经验丰富,在遵义市有一定知名度或代表性。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二年以上;
(三)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分。
第七条 委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在委员会议表决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向委员会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四)按本规则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的各项制度,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
(三)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每年向本委员会述职;
(五)依本规则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委员会:
(一)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活动的;
(二)委员退出遵义市律师协会或未通过律师年度考核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律协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不完成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五)有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有其他影响本委员会声誉行为的。
第十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1-3名,委员若干。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律协常务理事会任命。任期与律协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组织拟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
(二)提名增、补委员;
(三)组织开展委员会的活动;
(四)评议委员会各委员的述职报告;
(五)完成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由主任在委员中提名担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工作职责:
(一)筹备会议。如拟定会议通知、会议安排、食宿等;
(二)文字工作。拟草有关会议通知、文件、制度、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
(三)信息处理。负责联络委员,收集委员的述职报告及信息,负责委员会QQ,微信群的维护;
     (四) 检查、监督委员会会议及其他会议的落实执行等情况,并向主任或主任会议报告;
(五)负责委员会有关资料、信息的档案保管,任期届满时移交全部档案资料;
(六)财物管理。负责委员会资金的保管、支出和记录。
(七)主任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提出辞职,或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经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免去秘书长职务,重新推选秘书长,并报律协常务理事会备案。
秘书长卸任时,应做好交接等工作。
第十五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经律协会长会议提议,由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免职。主任、副主任委员卸任时应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和主任会议决议均实行多数票表决通过制度,如赞成与反对票相等,主任享有决定权。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律协会费拨付;
(二)开展与其他单位、机构合作所获得的经费;
(三)自筹、其他机构或人士提供的资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遵义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生效,并报经遵义市律师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