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破产案件审理与重整、清算法律实务暨《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三、四》专题讲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1 编辑:admin 点击:2902
关于举办破产案件审理与重整、清算法律实务暨《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三、四》专题讲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强制清算案件类案件的审理,为市场退出机制的顺畅清扫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及法律实施有关衔接的规范文件。为推进《破产法》的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有关债务人财产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关于适用实体合并规则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也将于年内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也在抓紧制定中。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正确理解和适用新《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探讨该类型案件前沿热点、难点问题及审判对策,提高相关人员处理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的业务技能、代理水平和技巧,指导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关联企业破产,规范破产管理人操作,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中国专家学者协会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将举办“破产案件审理与重整、清算法律实务暨《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三、四》专题研修班”。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训指导中心将举办“破产案件审理与重整、清算法律实务暨《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三、四》专题研修班”。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国专家学者协会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
承办单位:北京东方汇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二、参加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从事破产案件审判的法官;各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各类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企业负责清算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破产法教学与科研的专业人员。
三、研修课程
(一)破产案件疑难法律问题——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及说明(征求意见稿)》
1、破产原因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3、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5、企业解散时的特殊破产原因 6、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义务
7、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义务 8、出具书面凭证和及时审查义务
9、债务人对破产申请异议的处理 10、裁定受理的期限
11、未依法裁定时上级法院的监督程序 12、审限管理及绩效考核
(二)《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的理解与适用
1、破产撤销权的适用 2、无效行为的认定 3、债务人财产的追收
4、取回权的行使 5、抵消权行使 6、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破产管理人和破产费用的适用问题——《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1、各情形下管理人的确定、指定 2、破产费用问题
(四)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关于适用实体合并规则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热点问题探讨
1、适用条件 2、高度混同的认定 3、排除适用情形
4、申请主体 5、法院依职权适用 6、管辖法院的确定
7、管理人的指定和工作移交 8、合并后果 9、合并前后程序的衔接
(五)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保全执行行为规定的细化和规范”探讨
1、破产程序中保全性措施的解除 2、执行程序的中止及其恢复、补救
3、受理后的中止执行和解除查封 4、执行不能转破产清算(强制破产)
(六)破产法实践中的若干程序问题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
1、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2、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理 3、破产管理人制度
4、破产欺诈与逃债法律适用 5、企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6、重整法律问题
7、职工权益的保护 8、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问题 9、特殊主体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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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重整法律适用
1、上市公司重整的申请和受理 2、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
3、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 4、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公司强制清算实务
1、公司强制清算法律规范 2、强制清算的难点 3、强制清算关键环节
4、申请和受理 5、清算组的指定 6、债权申报和确认
7、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 8、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 9、强制清算衍生诉讼
10、清算方案的制定和确认 11、清算组成员的赔偿责任 12、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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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实务与疑难问题
(一)破产清算案件的实务与疑难问题
1、企业破产程序流程图 2、申请与受理
3、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 4、关于破产程序的若干问题
(二)重整程序的实务与疑难问题——案例分析
1、重整流程及重整制度的设计 2、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3、重整程序的模式选择
4、重整计划的概念与制定人 5、重整计划的内容 6、重整计划的关键
7、重整的措施 8、关于信息披露 9、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
(三)上市公司重整的实务与疑难问题
重整应当具备的条件;重整的启动程序;申请重整应提交的材料;管辖法院;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重整计划草案中的经营方案;重整计划的特殊问题;债权审查时的特殊问题;信息披露;债权人会议相关问题;与管理人相关的问题;重整计划执行中的问题;重整程序中发行证券的方式;行政审批与人民法院批准的矛盾;重整中上市公司的停牌与复牌;重整中的上市公司是否退市;上市公司重整中发行证券的条件豁免问题;重整计划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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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14年12月12日
讲座时间:2014年12月13日—14日
讲座地点:贵州省*贵阳市
报名截止日期:2014年12月9日
五、参加办法
参加的代表须交纳讲座会议费2800元/人(含报名费、授课费、资料费、午餐费、后期咨询费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10)-83391738
邮 箱: 2865190530@qq.com
联 系 人: 宋世静 15210348017
中国专家学者协会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
2014年08月08日
破产案件审理与重整、清算法律实务暨《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三、四》专题讲座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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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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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间 □标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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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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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仟 佰 拾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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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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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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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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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银行 □网银、电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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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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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名: 北京东方汇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云岗支行
帐 号:0200 0064 0920 0052 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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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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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参会回执回传或E-mail至会务组,在报名4日内将会务费通过银行或邮局等方式付款,会务组确认到款后即发《参会凭证》,其中将详细注明报到时间、报到地点、食宿等具体安排事项,各参会代表凭证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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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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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如报名人员较多时此表格可复印使用,传真件有效,请用正楷字填写。
2、通知文件有限,请协助转发组织相关单位报名参加。
电话:(010)-83391738 邮 箱: 2865190530@qq.com
传真: (010) -83391738 联系人: 宋世静15210348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