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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司法局与市律协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3 编辑:管理员1 点击:4129

 

 
 
 
 
 
 
遵市司通〔2014〕130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司法局与市律协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遵义市律师协会:
为加强市司法局对市律师协会的领导和监督,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推进“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工作需要,现印发《遵义市司法局与市律协联席会议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遵义市司法局与市律协联席会议制度
 
                               遵义市司法局
                                   2014年12月22日
 
遵义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印发
附件:
遵义市司法局与市律协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司法局对市律师协会的领导和监督,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推进“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进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联系与协作,促进我市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律师管理中,市司法局的职能是:
(一)制定律师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管理律师执业的准入;
(三)律师事务所的登记管理;
(四)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
(五)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等。
律师协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行业规范;
(二)抓好律师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管理;
(四)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
(五)负责律师维权工作;
(六)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律师宣传、律师队伍评优评先等。
第三条 市司法局与市律师协会应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做好律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司法与市律师协会之间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或者紧急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由司市司法局分管领导或者其授权的人员主持,会议参加人员为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联席会议的内容包括双方互相通报重点工作及其完成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通报或者协商研究的事项。
    
联席会议应有会议记录,重大事项的议定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留存。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责权分别由律师管理机关和律师协会秘书处督办落实。
    
第五条 市司法局与市律师协会应共同做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由律师协会统一受理。市司法局接到投诉或者收到投诉信,应登记后及时转交律师协会查处。领导批办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督办的重大案件可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查处。
市司法局负责投诉案件的协调,律师协会负责投诉案件的立案、调查、听证、惩戒、复查,并向投诉人反馈。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要在处分决定生效后7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将投诉和调查材料及时转交律师管理机关。
  
市司法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处罚决定生效后7日内通报律师协会。
   
市司法局建议市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的,市律师协会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 市司法局与市律师协会应共同做好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监督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的规划,并协助律师协会做好该项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