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通知公告

遵义市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6-02-25 编辑:admin 点击:2368

 

 
遵义市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
信访案件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法机关管辖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案件。
    第三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律师根据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涉事政法机关、信访单位或涉事当事人的委托,通过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
    第四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客观中立、实事求是、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任务是:
    (一)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
    (二)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第六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职责:
    (一)为政法机关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做好以案释法工作。
    (二)为政法机关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 根据政法机关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四) 根据涉法涉诉信访相关方的委托依法进行调解。
    (五)根据政法机关委托,为政法机关提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代理工作。
   (六)根据信访人的委托,为信访人提供涉法涉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七)引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第七条 律师协会负责全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牵头组织、工作指导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律师协会建立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专家库,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专家库两年更新一次。
第九条 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必须按照本操作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对于违反本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信访案件的,由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领导小组予以从专家库中除名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三章 工作纪律和工作方式
    第十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 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和工作原则。
    (二) 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三) 不得炒作有关敏感信访案件,不得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
    (四)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律师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一)委托单位根据需要设置律师值班接待窗口或设立律师接待日,聘请律师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二) 市律师协会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组指派专家律师为化解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专项服务。
    (三)市律师协会根据委托单位或信访人的需求,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自愿选择律师,提供代理服务。
    (四)委托单位通过市律师协会,委托律师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
    (五)其他有利于化解矛盾、息诉息访的方式。
    第十二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方法:
    (一)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律师接谈信访人应在委托单位设置的信访接待室进行或律师协会指定地点,不允许律师私自在其他场所接谈信访人。
    (二)评析信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
    (三)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过分析、评析,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仍不息诉的,可向委托单位提出建议,由委托单位组织采取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群众代表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合法,或建议委托单位举行听证。
    (四)律师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需要调取案件卷宗的,原则上不得调取卷宗原件,应通过复印、摄像等方式调取。
   (五)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六)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
    (七)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可协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引导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第十三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属公益活动,律师受委托单位委托坐班接待,提供咨询服务的,不能向当人事收取费用,但委托单位应向受委托律师支付补贴。委托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涉法涉诉案件的,代理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律师接受政法机关或信访人委托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应当按照《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五条 信访人需要聘请律师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但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协会的安排,选派、指导本所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事例要大力宣传表扬,对表现突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律师协会及时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第四章 利益冲突审查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第二十条 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与信访人、信访案件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并应当回避。
(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律师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其本人或近亲属是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二)本人或本所律师曾经为同一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过案件任何一个环节的;
  (三)曾经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人民调解员、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等身份参与办理或者审理过同一案件任何一个环节的;
  (四)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五章 案件评查
第二十一条 律师协会设立信访案件评查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评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第二十二条 律师接受律师协会指派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在30日内完成评析工作,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信访案件评查委员会同意后可延长15日。律师对信访案件评析完成以后,应形成书面意见报信访案件评查委员会评查。
    第二十三条 信访案件评查委员会应在接到律师书面报告后15日内组织听证会对案件进行评查。
第二十四条 信访案件评查委员会应当集体作出评查决定并出具评查意见。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听证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信访案件评查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应当对决定评查情况保密。
    第二十六条 评查委员会作出评查意见后,应当制作正式的案件处理意见书,意见书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办理律师;
    (二)事实和证据;
    (三)案件处理意见;
    (四)作出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意见书经信访案件评查委员会通过后,由市律师协会会长签发。意见书应当在签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遵义市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