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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09-19 编辑:admin 点击:2186

 

遵义市律师协会
财务管理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4年8月29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协会资金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和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遵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是协会专门负责监管协会资金资产的专门委员会,在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财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管理协会的资产、会费、社会捐款;
(二)制定协会年度经费预算、结算;
(三)对协会内设立的各类专项基金的核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协会的后勤保障;
(五)编制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计划和奖惩办法。
第四条 财务管理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五条 财务管理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为民主集中制,按多数人的意向决定事项,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录备查。
第六条 资金管理规定:
(一)资金来源必须合法,所有收入必须入账建账,纳入协会资金管理。
(二)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私自存放和坐支,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和借用。如有挪用和借用触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因公外出确需借支公款,必须填写借据,写明借款理由并经协会领导审批。
(三)现金要严格控制限额,对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出纳人员根据收支凭证及时登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发现短少或盈余要及时查处原因并如实报告,不准私自处理。
(四)使用支票时,须填写支票领用审批单,经领用人签名后,交财务人员进行登记。支票签发时,一般不得签发空白支票,若情况特殊须领用空白支票,必须请示主任并有同意的书面签批。同时应填写清楚收款单位、日期、用途。
(五)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分别设专人保管,支票使用应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每次支票的使用也必须进行登记。
(六)财务人员对暂付款项和应收回资金要每月清理,及时回收,并将对暂付款项和应收回资金清理情况每个季度书面报告主任委员。预借的差旅费限定在出差归来后一周内报账清结。
第七条 财务审批、报销规定:
(一)秘书长对协会各项经费的使用具体负责,实行会长、秘书长审批制度。各专门、专业委员会所涉及的开支计划和项目,均应事先提出预算,经过主任召集全体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执行。如果事先未提出预算,临时增加开支计划和项目,必须提交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审批,同意后才能执行支付。不得先斩后奏。如有先斩后奏,一律自行负责。
 会长、秘书长的开支限额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即:三万元以上的金额开支项目和计划,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的金额开支项目和计划,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开支项目和计划,由秘书长报请会长批准;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的开支项目和计划,由秘书长决定。
秘书长必须按季度向财务管理专门委员会通报律师协会日常性开支情况。如果无法召集会议进行通报时,可以进行书面通报,但所有有权知道开支情况的人员必须人手一份财务开支通报书面材料。
(二)在财务支付中严格报销程序。各项原始单据的报销,须先由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签字,写明使用事由,然后交秘书长签署意见,再交会计审核后方可报销。
(三)本协会会员、工作人员经会长指定出差的,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在协会经费内报销;如出差系指定食宿的,经会长批准后可据实报销。
(四)业务招待就餐费应从严控制,从简就餐。
第八条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一)协会的固定资产统一由财务管理委员会管理。应按规定建立帐卡制度,分别进行登记,做到责任到人。购入物品应由购买人向验收人办理清点,核收手续后方能报销。领用物品应由使用人办理签字领用手续。使用固定资产人员调离或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二)对固定资产要妥善保管、使用,对非正常原因造成损失,应追查责任,过错责任明显并且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责任人负赔偿责任。过错责任明显但不能够确定责任人的,财务管理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确定赔偿责任及责任人。
(三)对固定资产实行定期、不定期清查,以保证固定资产账账、帐实、帐卡相符。
第九条 秘书长对财务部门的具体管理:
协会秘书长作为财务部门负责人具体管理并接受财务管理委员会监督。财务、会计工作必须坚持会长、秘书长审批制度,会计对财务工作要做到有效监督,凡所报销单据、凭证、票据要认真核对,做到收支相符,每月向会长、秘书长提交收支报表,年终向会长、秘书长提交收支决算表。
第十条 出纳员必须按照财经纪律,搞好现金管理,严格审查收支单据,发现差错及时纠正。及时登记现金帐和银行帐,做到日清月结。每月核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月终余额须与会计帐相符,做到钱帐两清。
第十一条 会计、出纳工作既要相互监督,又要在工作上主动配合。
会计、出纳必须每月核对财务开支、帐目,防止差错,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会长、秘书长报告。
会计、出纳使用本所财务印鉴应在财务印鉴使用登记簿载明使用时间、使用印鉴、使用事项、涉及财务数额等有关事项,使用人应签名备查。印鉴掌管人在核对无误后方可加盖印鉴。
第十二条 收支各种款项,应由会计做收、支凭证,出纳员根据记帐凭证收款、支款。
第十三条 支出款项必须经会长、秘书长根据各项规定签字批准。
第十四条 借支款项应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借款单,由会长、秘书长签字。借支的出差费、学习费用应在返回一周内结算报销;借支的其他款项应在取得报销凭证后一周内向财务报帐。借款人超出规定时间不结算的,财务有权从欠款人员创收费用、工资、酬金或其他费用中扣回。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自执行之日起凡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