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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09-22 编辑:admin 点击:1889

 

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
劳动、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
(2014年9月19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及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劳动、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下称“专委会”)的工作,推进专委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专委会是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业务的不同专业和领域设立的开放性组织。
专委会服从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监督和管理。
专委会设立、分立、合并、更名和撤销,由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专委会负责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在劳动、行政法律专业领域内的法律知识学习、律师业务研讨及执业技能交流等工作。
必要时,专委会可以受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的委托对外开展劳动、行政法律专业领域的交流活动。
第二章 专委会委员
第四条 专委会由从事或有志于从事劳动、行政领域实务的律师,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热心于该方面律师工作的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会员组成。
第五条 专委会的组成遵循专业性、开放性、自愿性原则。每一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可调整、增减专委会委员。
第六条 专委会委员可通过律师自愿报名、律师事务所推荐或二名委员推荐等方式,经专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报遵义市律协会长会议通过后成为正式委员。
新增、减少的委员应在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网站等公布。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连续执业满二年以上;
(二) 具有本专委会业务的从业经验或理论研究能力;
(三) 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分。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二) 在委员大会表决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 向专委会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四) 按本规则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专委会的各项制度;
(二) 参加专委会年度会议或临时会议;
(三) 任期内至少完成一个项目(课题)研究,提交自己的研究成果或论文;
(四) 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五) 每年应向专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进行述职;
(六) 依本规则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专委会活动(含会议),视为该委员自动退出专委会。
专委会委员退出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或未通过律师年度考核的,视为该委员自动退出专委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专委员全体委员组成委员大会。委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遇有临时需要,经主任或主任会议提议,或委员五人以上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委员大会。
委员大会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委员大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 专委会工作规则等制度的制定、修改;
(二) 主任或主任会议决定提交讨论的事项;
(三) 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其他需要委员大会讨论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专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主任、副主任通过下列方式之一产生:
(一) 由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 五名以上委员联名推荐并委员大会讨论,报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任期与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专委会主任主持专委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劳动及行政)两个组组长、秘书长组成,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主任会议每2个月召开一次。
主任会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组织拟订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
(二) 决定专委会委员的加入或退出;
(三) 组织开展专委会的活动;
(四) 组织专委会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
(五) 专委会每年的经费收支和具体使用安排;
(六) 评议专委会委员的述职报告;
(七)完成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专委会设秘书长一名,由主任在专委会委员中提名担任。
秘书长完成以下工作:
1、办会,如会议通知、会议安排、食宿等;
2、办文,拟草有关会议通知、文件、制度、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
3、信息处理,如收集信息、联络各委员与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之间关系,收集各委员的述职报告,负责QQ、微信群的维护;
4、检查、督促专委会大会及其他会议的落实执行等情况,并立即报告主任或主任会议;
5、有关资料、信息及时归档保管,任期届满时负责移交档案资料。
6、主任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提出辞职,或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经专委会主任会议任免。
秘书长卸任时,应做好交接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劳动、行政两个专业组,其组长由主任或副主任兼任,负责组织开展劳动、行政专项业务研究。
第十七条 主任、副主任提出辞职,或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经贵州省遵义市律协秘书处提议,由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免职。
主任、副主任卸任时,应做好交接等工作。
第十八条 专委会就贯彻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大会决议和主任会议决议皆实行多数票表决通过制度。遇有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主任享有决定权。
第三章    专委会活动
第十九条 专委会实行开放式的律师业务研讨活动,必要时应吸纳贵州省的其他注册律师参加。
专委会委员应遵循法律、政策前提,根据“术业有专攻”及学术规律的要求,可以在专委会会议、研讨会、律师业务论坛上独立发布意见、建议。
在前述会议之外,专委会委员应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与纪律的要求,谨言慎行。
第二十条 专委会每年应当举行不少于二次律师业务研讨活动。研讨活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讨论。可对相关专业的立法草案或立法热点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开展律师实务(包括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例或疑难案例讨论)及律师执业技能专题交流,举办律师业务论坛;
(三) 组织律师专业论文交流;
(四)对研讨活动的成果可编辑出版律师论文集、专著等。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开展研讨活动的议题可由委员建议,主任会议决定,并在研讨活动召开前5日(含通知日)通知委员。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应当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内,向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每年对各委员进行民主测评、考核,以此作为委员履职、律师年度考核、评先选优、惩处等的依据。
专委会每年对优秀委员予以表扬并提请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报请贵州省遵义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请国内劳动、行政方面的专家来指导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的费用来源包括:
(一) 律师协会会费拨付;
(二) 开展与其他机构的合作所获得的经费;
(三) 以专委会名义承办各类活动或推广刊发研究成果或文集而产生的收入;
(四) 其他机构或人士提供的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专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专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报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