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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

(2018年10月14日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遵义市律师行业管理体制,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遵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依法在遵义市注册的全体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服务与实施行业管理。

遵义市律师协会的中文名称为:遵义市律师协会;英文名称为:ZUNYI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ZLA。

遵义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在遵义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团结带领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规范会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诉求,增强会员依法执业能力,促进遵义市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受遵义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贵州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根据司法部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党章、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本会保障其活动所需经费。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会员执业保障体系;

(二)组织对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

(三)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四)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组织对会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技能;

(六)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七)接受会员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

(八)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进行奖惩;

(九)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组织会员开展对内、对外交流,

(十一)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鼓励、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十二)宣传律师工作,扩大律师影响;

(十三)依法收取、管理和使用会费,发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四)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十五)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十六)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对会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处分和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且已在遵义市注册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遵义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及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八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应当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律师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有本会提供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享有对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请复查的权利;

(十一)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权利;

(十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定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主动配合并接受本会组织的年度考核;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十)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要求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享有对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请复查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权利;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遵守本会的行业规则;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规范;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对实习律师进行管理;

(九)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十)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代收个人会费;

(十一)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二)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要求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的会员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届期四年,从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大会时始至下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大会时止。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遵义市司法局审查批准,并同时报贵州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必须由超过半数的律师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形成决议须经到会律师代表过半数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行业规范及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选举、增补、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选举、增补、罢免监事会监事;

(六)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八)审议律师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

(九)其他需要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在本会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代表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纪律惩戒的;

(三)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无故缺席律师代表大会累计达到两次的。

律师代表在任期内丧失代表资格后,基于代表资格而担任的本会其他职务一并终止,并由本会公告。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在任期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暂停执业的,暂停执行代表职务。

律师代表在任期内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其基于代表资格而担任的本会其他职务一并暂停。

第二十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律师代表可以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律师代表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履行律师代表大会职责,主持并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理事会及理事每届任期为四年,从选举或增补确定开始,至下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大会时止。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由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会议作出决定和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通过有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增补、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五)决定执行机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六)决定会费使用,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

(八)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无不良记录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并在本市连续执业三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本会会员、律师代表、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并履行下列职责:

在理事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带头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四)对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故未按本会通知参加本会相关会议或其他活动的,其理事职务自动终止。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不认真履职,不服从本会工作安排的理事,理事会或律师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理事职务。

理事职务终止或被免除后,基于理事而担任的本会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等职务一并终止,并由本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理事缺额的,会长办公会可在本届律师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并征求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党委意见后,提请理事会或律师代表大会作出增补决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主持并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常务理事会及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为四年,从选举确定开始,至下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大会时止。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但每届更新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经会长办公会、监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由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决定和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通过有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

(二)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大会;

(三)决定召开理事会,确定提请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研究、决定、部署本会工作;

(五)根据会长提议决定聘任或解聘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听取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本章程规定以及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应从具有政治素质高、具有较高议事能力、无不良记录的理事中选举产生,并在本市连续执业五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服从工作安排,接受本会会员、律师代表、理事、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理事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会长办公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故未按本会通知参加本会相关会议或其他活动的,其常务理事职务自动终止。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不认真履职,不服从本会工作安排的常务理事,理事会有权罢免其常务理事职务。

常务理事职务终止或被免除后,基于常务理事而担任的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等职务一并终止,并由本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缺额的,会长办公会可在本届理事中提出候选人,并征求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党委意见后,提请理事会作出增补决议。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应当是常务理事,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四年,从理事会选举确定或增补时起,至下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大会时为止。会长、副会长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根据工作需要,常务理事会可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

第三十八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督促、指导、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及决定的执行;

(三)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享有决定提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权利;

(五)行使本会章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安排、部署的工作;

(二)领导本会工作,决定本会日常事务;

(三)决定执行机构工作部门的设置和调整,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

(四)提议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调整。听取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六)决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提交的议题或需要提交表决的事项;

(七)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大会;

(八)提请理事会审议不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范;

(九)对涉及本会重大资产购置及资产处置方案提出建议并报理事会审议;

(十)本章程规定以及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会长可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办公会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决策方式。

第四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服从工作安排,接受本会会员、律师代表、理事、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故未按本会通知参加本会相关会议或其他活动的,其职务自动终止。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不认真履职,不服从本会工作安排的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理事会有权罢免其职务。

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职务终止或被免除后,并由本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缺额的,会长办公会应在本届常务理事中提出候选人,并征求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党委意见后,提请理事会作出增补决议。

 

第五节 执行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经会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并聘任。

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

(二)列席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并及时报告实施结果;

(四)制定并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向会长办公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六)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对接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和联系。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项决议、决定的具体落实;

(二)承担本会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外部的工作联系、情况汇报、文件精神的上传下达等;

(四)负责各项宣传报道工作;

(五)对律师行业管理进行调研并提出工作建议;

(六)负责本会固定资产等的日常管理;

(七)本章程及会长办公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秘书处的工作部门设置由秘书长提议,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由秘书长主持拟定,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六节 专门、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业发展调研与行业规范起草、会员权益保障、会员事务与会员福利、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执业纪律与职业道德考核管理、会员培训、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实习律师考核与管理、律师行业宣传、财务预决算起草等工作。

本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纪律(惩戒)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宣传培训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全体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由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常务理事会设立和调整。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委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可以决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提高会员业务能力和执业素养、加强会员执业规范建设、依法拓展业务领域等工作。

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本会的工作要求和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积极组织会员开展业务学习、研究与交流活动,就前沿法律问题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开展研讨,就立法和法律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专业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方案及活动规则,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全体委员组成,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任期与会长办公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专业委员会由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和调整。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委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会顾问。

 

第七节 监事会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律师协会内部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监事若干名。监事从律师代表中提名候选人,由律师代表大会按监事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从监事中提名候选人,由监事会监事按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与理事会相同。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者顺延。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候选人人选资格条件、推选原则及产生程序:

1、符合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条件;

2、连续执业八年以上(含八年);

3、本人自愿并热心律师行业监督工作,勤勉尽责,能够保证忠实履行律师代表大会所赋予的权利,维护行业利益;

4、综合素质高,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监事会候选人人选推选应坚持严格条件,公开公正、自愿民主、自下而上的原则。

同届的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可以连选连任,但监事会主席、副主席连续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选举、增补、罢免或者更换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罢免或者更换监事;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履职情况;

(四)监督会费收缴与使用情况;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特别会议;

(六)指定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及律师协会其他工作会议;

(七)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指导、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必要时,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特别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上行业处分的;

(三)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四)其他应当罢免职务的情形。

第六十条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代行监事会主席职责。

第六十一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监事会会议时,监事、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应当回避涉及其利害关系的讨论事项。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缺额的,监事会可在本届律师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并征求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律师行业党委的意见后,由监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作出增补决议。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向监事会作年度述职,接受监事和会员的监督与质询。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工作规则,根据本章程另行制定并经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会监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名单报贵州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六十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会员进行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视情节对会员进行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对于会员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建议起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六十八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六十九条 本会应当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七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

本会有权对截留,拖欠律师协会会费的会员进行催告、并可以给予行业处分。对经催告后30个工作日内仍不缴纳的,由本会提请贵州省律师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十二条 本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每届应将资产总体情况向代表大会通报。

第七十三条  会费主要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律师行业党建和宣传律师事业;

(二)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外交流活动;

(四)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活动;

(五)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励会员;

(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七)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资助;

(八)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九)会员福利事业;

(十)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十)经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十四条 本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跨级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七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六条 本会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报遵义市司法局、遵义市民政局和贵州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遵义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关于《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修订草案)》

的修订说明

各位代表:

   我受五届理事会的委托,现在向大会作《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修订草案)》的修订说明,请予以审议。

一、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2018年3月,经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建议,理事会同意,决定启动章程修订工作,成立章程修改小组。在修订过程中,起草人员严格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文件,分别征求了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及律师行业党委的意见建议,7月上旬,会章程修改小组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讨论,并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章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8月16日,五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讨论通过,同意将修订草案提交本次大会进行审议。

此次修订的《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旨在为遵义律师行业指明正确的政治方向、确定鲜明的价值导向、提供强大的制度保障。促进全市律师行业忠实履行律协章程赋予的职责,把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并完善了党的领导、党建工作、党员纪律等内容。

本次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正确的政治方向、确定了鲜明的价值导向,为全市律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忠实履行法定职责,把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了协会的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

将议事决策层级完善为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四个层级。通过合理划分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对不同事项的决策权,在提高议决效率的同时,也有效地增强了决策的代表性,促进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并根据运行中发现的相关问题,通过调整职责划分、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履职监督等进行了完善。同时,增加了监事会,保留并完善了秘书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三)新增了协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的设置

为了加强监督,首次设立了监事会制度。明确了监事会的定位,对监事会的职责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明确了监事会的工作范围,以进一步强化协会的监督职能。

(四)关于协会任职人员的履职监督

明确了律师代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协会任职人员的定义和内涵,加大了对协会任职人员的履职监督力度:协会任职人员在任期内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不履行职责的,自动丧失任职资格,并进行公告,设定了任职人员的递补程序,这些规定必将对协会任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起到较好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修订草案)》已经遵义市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提请遵义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特此说明。